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领导。生活垃圾的管理,依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