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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