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