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病死畜禽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害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或者生活垃圾处置场所。
列入危险废物或者有害废物名录的废弃电池的处置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