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 阻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