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并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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