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公众免费开放。
举办大型户外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设置足够的临时公共厕所。
提倡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对外开放其厕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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