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