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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