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和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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