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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