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