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