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