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