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六条 城市、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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