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六条 城市、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建设。
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