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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