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确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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