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前,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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