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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