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第四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列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
← 查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