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