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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