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30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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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 第二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 第三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 第六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列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 第七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七条 符合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后建成的标准农田和新增加的连片耕地、良种繁... 第八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数量应当不低于国务院下达的保护数量指标,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数... 第九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的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长期监测、环境污染监测和... 第十一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有关税费。 耕地开垦费统... 第十三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 第十四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利用基本农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应当保护耕地种植条件。 第十五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利、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 第十六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第十七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第十八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毁坏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所毁耕地开垦费一... 第十九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