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利、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对基本农田的资金、劳力投入,合理保养土地,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对基本农田的资金、劳力投入,合理保养土地,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