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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