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有关税费。耕地开垦费统一纳入造地改田资金,具体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