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的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长期监测、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等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