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绘制图纸,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蔬菜生产基地的,应当单独设立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应当依法验收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