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数量应当不低于国务院下达的保护数量指标,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保护数量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