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基本农田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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