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毁坏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所毁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