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