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