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扣押的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储存、处置被依法扣押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依托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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