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危险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行业安全发展布局,并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根据区域特点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优化行业布局,落实风险应对措施,降低公共安全风险。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乡规划修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需要修改危险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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