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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