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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