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港口、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录入的危险化学品信息予以核实、维护。危险化学品信息应当对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开,实现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录入的危险化学品信息予以核实、维护。危险化学品信息应当对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开,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