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其他组织、个人不得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