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8-01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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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 第四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 第五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宗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推进宗教事... 第六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省宗教团体对其设立的宗教院校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宗教院校制定办学章程、专业设置和课... 第八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办学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育培养,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维护正常的... 第九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审批核定的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进行招生。 宗教院校应当在招生前制定招生简章,经省宗教团体同... 第十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省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该宗教团体同意后,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或者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名胜区管理组织和园林、...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各地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游览参观点...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的意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布局...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该...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扩建、异地重建寺观教堂,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拟扩建、...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因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条件的,所在地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宗教团体未按...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申请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由信仰宗教的公民代表向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宗教事...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并备案的非本省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其户籍需要迁入本省的,应当经有关宗教团体推荐,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五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电信业...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本省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其保护范围,并可以根据保护的实际需...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人员等管理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消防、治安管理、出版、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或者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由宗教...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万元...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