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申请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由信仰宗教的公民代表向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
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