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并备案的非本省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其户籍需要迁入本省的,应当经有关宗教团体推荐,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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