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内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