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因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条件的,所在地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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