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宗教事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技防设施或者技防系统,并保障其运行正常。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宗教事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技防设施或者技防系统,并保障其运行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