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扩建、异地重建寺观教堂,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拟扩建、异地重建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扩建、异地重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拟扩建、异地重建处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根据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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