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的意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设置建议,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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