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消防、治安管理、出版、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宗教事务部门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