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或者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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