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非通常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